從7月1日(星期一)起,吉隆坡市政廳(DBKL)將開始執行《1987年道路交通法》和其附屬法規下的新的交通違章罰款標準。

根據昨日發布的一份聲明,DBKL宣布摩托車類交通違章的罰款標準如下:在違章發生後的1至15天內支付罰款為30令吉,16至30天內支付為50令吉,31至60天內支付為80令吉。

對於汽車類交通違章,罰款標準為:在違章發生後的1至15天內支付為50令吉,16至30天內支付為80令吉,31至60天內支付為100令吉。

與此同時,對於重型車輛的交通違章,罰款標準如下:在違章發生後的1至15天內支付為200令吉,16至30天內支付為250令吉,31至60天內支付為300令吉。

車輛類型1至15天內支付 (令吉)16至30天內支付 (令吉)31至60天內支付 (令吉)
摩托車305080
汽車5080100
重型車輛200250300

DBKL表示,此次調整旨在加強交通管理,減少交通違章行為,並確保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希望市民能夠遵守交通規則,及時支付罰款,以免增加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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