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6年陆路交通(修正)法案》,驾照已被法庭吊销、撤销、禁止持有期间仍继续驾驶的驾驶人士,最高可被判处三年监禁。

交通部副部长拿督哈斯比哈比波拉指出,政府拟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2条文,主要是通过加重现有刑罚,提高守法意愿,并进一步降低道路事故风险。修订内容包括将最高监禁刑期由一年提高至三年,同时罚款金额亦提高至3000令吉至1万令吉。

哈斯比解释,所谓“丧失驾驶资格”(Disqualification)是指当事人因驾照被吊销、撤销或遭法庭禁止持有或申请驾照,而在法律上不得驾驶的情形。

在电动车管理方面,哈斯比表示,法案也将通过修订第10条文,收紧电动车的注册要求,并考虑到电动车相较传统内燃机(ICE)车辆缺少引擎号码的差异。

新规定将明确电动车必须具备清晰、可见且未遭篡改的序列及底盘号码,以强化车辆身份识别。

此外,第17条文的修订将赋权陆交局(JPJ)总监在车辆识别资料损坏、模糊不清或疑似被篡改时,拒绝签发车辆执照,以遏制欺诈行为及“克隆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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