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申,凡建于政府土地上的公共道路,不会被出售或转让给私人机构,尤其是被视为国家战略资产、同时承担关键通行功能的主要干道。
天然资源及环境永续部副部长赛易卜拉欣表示,私营企业的参与仅限于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承担道路管理或维护工作,相关安排不会影响政府对土地的所有权,也不会改变其公共道路属性。
赛易卜拉欣指出,任何涉及封闭道路、处置道路用地或变更道路性质的提案,都必须依法完成宪报公告程序,并取得相关当局批准,且需符合《1976年城乡规划法令》、《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以及《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的规定。
赛易卜拉欣表示,流程包括由工程部及地方政府进行审查,随后取得州政府相关当局批准。若牵涉公共通行,还必须提供同等或更优的替代路线。
赛易卜拉欣进一步强调,凡涉及政府土地的公共道路改线或调整,均须经州政府相关当局行使权限并作出批准,范围涵盖土地管理、宪报公告及处置程序,也包括《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下的道路保留地。
赛易卜拉欣补充,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将进行多层评估,包括核查土地状态,并由工程部与地方政府从道路安全、通行能力与可达性等维度进行技术评审。只有在州政府相关当局确认相关条件已满足,并落实同等或更好的替代通行方案后,才会批准相关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