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车辆因质保范围内的维修延误而无法使用,车主有权就因此产生的额外交通支出向相关方提出赔偿。内贸部副部长拿督傅芝雅表示,索赔范围可涵盖租车费用以及使用电召车等替代出行服务的开支。

车主需提供相应证明,说明上述费用确由车辆在等待维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期间无法使用所致。傅芝雅强调,当关键部件维修或更换周期过长时,不应由消费者单方面承担由此带来的不便与成本。对于遵守质保条款并将车辆送往认证维修中心的车主,也应给予合理考量。

傅芝雅指出,可行的配套措施包括提供代步车辆、出行协助或相应经济补偿,前提是维修延误并非由消费者原因造成。

根据《1999 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第41(1)(a)条,消费者可要求供应方在“合理期限”内处理故障。第41(2)条则赋予消费者就可证明因部件故障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提出赔偿的权利。在车主能提交费用凭证的情况下,合理的替代交通费用也可纳入赔偿范围。

若车主与供应方或维修中心沟通后仍无法解决争议,可向大马消费者申诉仲裁庭提出索赔。不过,现行法律尚未对车辆维修设定明确的最长完工时限,“合理期限”的判断通常取决于故障类型、零部件供应情况以及维修的技术复杂度等因素。

内贸部将评估是否有必要为质保项下的重大维修制定更清晰的判定标准或时限,并与相关利益方进一步细化执行机制,以确保在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同时兼顾消费者与行业的公平性。

内贸部也关注消费者因零部件供货延误、车辆长期无法使用而产生的经济压力,后续将把代步车辆安排、无法使用车辆期间补偿以及替代交通费用支付等方案纳入讨论。

此外,政府也在研究“维修权”概念,探索为车主提供更广泛的技术资料、零部件及维修工具获取渠道的可能性。但在保修期内,仍建议车主优先使用认证服务中心服务,以避免因第三方维修影响保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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